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1)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
(2)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
(3)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
(4)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
(5)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6)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7)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还将被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同时。在获取资金资助、购买服务、授予荣誉、等级评估等方面受到资格限制或影响。此外,登记管理机关还将与相关部门通过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等方式。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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