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津府发201058号文件规定,农户整户放弃宅基地后用于复垦的,有以下补偿和补贴:
1、对其拥有合法房地产权而且结构完好的房屋,依照我区现行征地拆迁的房屋基本补偿标准支付原房补偿。标准为:砖墙预制盖285元平方米,砖墙瓦盖255元平方米.土墙瓦盖房屋165元平方米,土墙草盖150元平方米,简易棚房40元平方米,但房屋已破损、不完整的废弃宅基地按房屋建筑占地8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偿
2、纳入复垦范围内的宅基地按照6000元亩(扣除农户原房占地面积)给予农户构、附着物补偿
3、自愿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户,其本人及父母、子女到城市、集镇国有土地及巴渝新居购房或居住的,每证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标准为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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