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册商标有效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注册权人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终止无效;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2、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六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商标局的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裁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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