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婚姻法全文内容(最新《婚姻法》全文)
2023-06-21
更新时间:2023-06-21 10:09:43 作者:知道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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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确的说,最新的司法解释不是新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现就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当事人有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2.当事人以婚姻登记程序有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第二条夫妻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并提供了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的主张不存在。
4.一方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无相反证据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诉讼请求成立。
5.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除下列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重大原因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夫妻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二)一方患重大疾病需要医疗救治,负有法定赡养义务,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7.第五条夫妻一方婚后个人财产产生的收入,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8.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赠与人在赠与财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继续履行法院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9.第七条父母一方婚后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以认定为仅赠与其子女一方,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0.父母双方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可以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认定该房产为双方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1.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实施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行为的,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按照特别程序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2.第九条丈夫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因是否生育发生争议,导致感情破裂,一方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13.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的,离婚时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14.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地产归产权登记方所有,未清偿的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15.双方婚后支付的金额及相应的财产增值,由产权登记一方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补偿给对方。
16.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7.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8.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以父母一方名义投资已进行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父母一方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9.购买房屋的投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20.第十三条夫妻一方离婚时尚未退休,不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用于缴纳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养老账户中个人实际缴纳的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1.第十四条当事人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的,双方未达成离婚协议,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财产分割协议未生效,根据实际情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2.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未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实际分割的。另一方在起诉离婚时要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3.第十六条夫妻订立借款协议,将共同财产借给一方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事务的,视为双方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办理离婚。
24.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夫妻双方都有过错。一方或者双方请求对方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5.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仍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应当依法进行分割。
26.第十九条本解释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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