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两高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相关司法规定具体是什么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分别规定了“组织、领导或者策划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罢工、宗教活动等群众性活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和“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散布谣言,造成严重社会混乱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的罪名。这两条罪名通常被称为“两高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2. 该罪名的主要内容
(1)罪名适用范围广泛。不仅包括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罢工、宗教活动等正常的群众性活动,还包括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群众性活动。
(2)罪名成立需要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如果仅仅是轻微的人员受伤或者财产损失,不符合罪名成立的条件。
(3)罪名依法惩处犯罪分子。对于罪名成立的犯罪行为,法律要严格依法惩处,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3. 对于该罪名的应用
该罪名的适用,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对于那些组织、领导或者策划非法的群众性活动,以及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散布谣言,危害公共安全的人员进行严格惩处,也是必要的。这有助于加强对群众性活动的管理和安全控制,保障社会的正常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