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原已存在的有效债务为前提,且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仅限于原债务范围内。不会因债务的转移而增加或减少。
(2)第三人承担债务原则上不需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发出债务承担的通知即可。
(3)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得以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但不得以自己与债务人之间的事由作为抗辩理由对抗债权人。
(4)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因原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偿而消灭。债务的消灭因第三人的清偿发生时,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可能发生求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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