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相关司法解释包括哪些
2023-05-07
更新时间:2023-05-07 17:57:01 作者:知道百科
1. 最高院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相关司法解释包括以下三个: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抢夺、诈骗、销赃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恶意退货诈骗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五条。
2. 这些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要件是“持有人知道所持是伪造、变造的发票”,并且它属于“销赃罪的变种”。这意味着,持有人需要具备“销赃罪”的一般要件:知道有人实施盗窃、抢夺、诈骗或者成立其他犯罪,而自己又以购买、运输、储藏等行为,为犯罪人销赃、隐瞒赃款或者洗刷赃款来源。
3. 对于发票经销商、开票服务商等商业组织或者个人,如果不能提供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真实交易行为所开具的发票,或者提供的发票无法确证真实性,一般都会被认定为持有伪造、变造的发票,严格来说是销赃罪的变种。当然,如果这些商业组织或个人自己制造或变造发票,那么应当被认为是伪造、变造发票罪的主体。
4. 此外,如果持有伪造的发票被用于商业活动中,从事金融诈骗、骗取贷款等行为,那么就可能构成诈骗罪或者信用卡诈骗罪等违法行为。总之,持有伪造、变造的发票,尤其是故意持有、传递、出售等行为,都将被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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